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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 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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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显示:日本排放的核废水,或在240天后到达中国…

历经多年,在一片斥责声音中,日本还是决定将核污染水排污大海。2023年8月22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宣布,将从8月24日开始向海洋排放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

核污水排海始末

2021年4月

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上百万吨核污染水过滤并稀释后排入大海。

2021年8月

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宣布,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海洋排放设施工程正式开工,计划在福岛第一核电站5号核反应堆附近的海床,建立一条约1公里左右的海底隧道,将核污染水用水泵引入隧道后,释放到海平面以下12米处。

2021年12月

东京电力公司将向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提出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申请。

2022年7月

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宣布许可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的排放计划。

2022年8月

福岛县等日本地方当局开绿灯放行核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计划,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水海洋排放设施工程正式开工。

2023年1月

日本政府召开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处理会议,确认最快今年春夏将核污水排放入海。

2023年8月

日本决定8月24日开始核污染水排海,排海至少要持续30年。

目前,东京电力公司已公布了向海洋排放的详细步骤。按计划,排放前在处理过的水中加入大量海水,如果确认浓度降低到预想的水平,将在17天内排放第一批共7800吨核污染水。2023年度预计排放约3.12万吨,氚总量为5兆贝克勒尔,约为东电年计划排放量上限(22兆贝克勒尔)的两成。

今天上午,一则“有研究模拟日本核污水排海扩散过程:240天到达中国沿海,1200天后覆盖北太平洋”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 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沿海(图1)

据悉,该研究分析来自清华大学的团队。2021年,清华大学就做了核废水在太平洋的扩散的实验,发文分析福岛核废水在太平洋的扩散机理。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海洋工程研究院张建民院士、胡振中副教授团队从宏观和微观两种不同的角度分别建立了海洋尺度下放射性物质的扩散模型,并实现了福岛核废水排放计划的长期模拟。

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 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沿海(图2)

氚的宏观扩散模拟结果

宏观模拟结果表明,核废水在排放后240天就会到达我国沿岸海域,1200天后将到达北美沿岸并覆盖几乎整个北太平洋。随后,污染物一边在赤道洋流的作用下沿着美洲海岸向南太平洋快速扩散,另一边通过澳大利亚北部海域向印度洋转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污染物的排放位置是在福岛附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污染物高浓度区域将沿着35°N线附近向东延伸,从开始的东亚附近海域扩散到北美附近海域。在第2400天时,中国东南沿岸海域主要呈现浓度较低的浅粉色,而北美西侧海域已经基本被浓度较高的红色覆盖。

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 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沿海(图3)

三个沿海城市及它们附近的污染物浓度变化

研究人员进一步选取了日本宫崎、中国上海和美国圣迭戈这三个沿海城市进行对比,从污染物浓度变化曲线图中可以发现,在第4000天时圣迭戈附近的污染物浓度大约为0.01个单位,这一数值已经是宫崎的三倍左右、上海的40倍左右。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日本附近强烈的洋流作用,福岛处于日本暖流(向北)和千岛寒流(向南)交汇的地方,所以大部分污染物不会沿着陆地边缘向南北方向迁移,而是随着北太平洋暖流向东扩散。这一结果也意味着,在核废水排放的早期,应主要考虑它对亚洲沿岸的影响。但在后期,由于北美沿岸海域的污染物浓度将持续高于大部分东亚沿岸海域,需要重点关注北美沿岸海域的受影响情况。

除宏观扩散外,研究人员还从微观角度进行了氚的扩散模拟。与宏观扩散分析注重污染物的整体分布不同,微观扩散分析更加关注污染物个体的行为,也因此它能够支持污染物的扩散路径分析。例如,对模拟结果中到达沿岸海域的某三个污染物微粒,以400天为取样间隔,得到它们的运动轨迹。基于这些运动轨迹,可以知道美洲沿岸海域的污染物主要通过横跨太平洋到达。

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 日本核废水多久到中国沿海(图4)

部分污染微粒的运动轨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日本的排放计划,一单位氚污染物的浓度大约对应每立方米0.29贝可,相比于氚在海洋中的背景浓度来说不算大。然而,这项研究对于污染物长期扩散的预测、核废水排放计划的合理应对以及后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监测仍具有重要意义。在该研究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进一步试验来探究生态环境对于放射性物质的敏感性,确定放射性物质浓度增加对于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最终判断排放核废水这一行为对于整个海洋和人类的影响。

相关成果以《福岛核事故处理水的排放——宏观与微观模拟》(Discharge of treated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 contaminated water: macroscopic and microscopic simulations)为题发表在《国家科学评论》(National Science Review)期刊上。

污水净化后真“净”了吗?

今年7月初,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确认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设备性能没有问题,向东电公司发放了检查合格证明。日媒称,这意味着设备层面的准备已全部完成,排海前提条件成熟。

据东电公司公布的信息,核污染水通过多核素处理设备(ALPS)等进行净化,可将水中除氚之外的62种放射性物质净化至达到日本国家环境排放标准。由于设备原因,一部分污水在处理后核素浓度仍不达标,因此会再次用ALPS进行净化处理,循环往复直至除氚之外的核素浓度达到排放标准,这样的水被日方称为“ALPS处理水”。其中,氚难以通过设备净化,将采取海水稀释的方式,使之浓度降至日本国家标准的1/40,最后排入海中。


韩国政府5月派团赴福岛第一核电站考察时获取的资料显示,ALPS从2013年至2022年共发生8次故障,该设备能否长期有效运转有待进一步观察。

目前,东电难以就核污染水净化过滤后的结果提供一个确切的数据,氚以及其他核素的浓度数据混杂且有信息缺失,现在只是做一个假设推论,很可能使以后的判断形成偏差。
  

核污水入海后会发生什么?

两年前,日本官方曾发布过放射性核素“氚”的吉祥物,以创造亲近感来宣传核污染水的安全性。由于此举引发极大争议,仅隔一天就被下架。日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迷惑操作,是因为福岛核污染水中的氚难以通过净化设备从水中分离,引发广泛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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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为止,东电针对福岛核污染水的数据信息也不完善,尤其是除了氚之外的放射性物质。据报道,核污染水中的60余种核素,根据其衰变的半衰期长短、所产生的份额(即产额)、可能存在的数量以及可能做长距离迁移等因素进行初步区分,将其中的8种核素——氚、铯-137、铯-134、锶-90、锶-89、钴-60、碘-129、锑-125和钌-106统称为核事故特征性核素。


“由于距离和时间会降低辐射水平,排海不会对太平洋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但是仍然值得担忧。”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肯·布塞勒表示,储存核污染水的储水罐中含有不同水平的放射性核素,除了氚之外还有许多危险的核素,例如钌-106、钴-60和锶-90,这些同位素会比氚造成更大的生态风险,因为它们更容易融入海洋生物群和海底沉积物中。东电和日本政府忽视了一些放射性元素的同位素浓度信息。

进口海鲜还能吃吗?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海鲜食品的安全。一些科学家认为氚等放射性物质不会残留在鱼类体内,但这种说法备受争议。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生命科学院教授王悠认为,民众关注的不仅仅是日本当地的海鲜,事件危害波及太平洋的大半海域。环太平洋海域有很多优质的渔场,如果这些渔场被波及,那么这些海域的海产品将会受影响。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说,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实际上都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于海产品安全加强监测与检测。民众的恐惧心理能够理解,但是无依据的恐慌是没有必要的。海产品是否能食用、如何食用,应该听取我国食品安全权威部门的解读。


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举措备受争议之际,7月13日欧盟宣布撤销对日本食品进口的限制,而中国、韩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依旧表现出谨慎姿态,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南非环保专家表示,假如你喜欢吃金枪鱼,未来很可能再也吃不到了。“很多被污染的鱼会从食物链中消失,人类最终可能也会受到影响。”联合国人权专家也曾发表声明指出,将核废水排放入海会提高危害孩子们未来健康的风险。

中方:

严重关切强烈反对

8月22日,外交部副部长孙卫东召见日本驻华大使垂秀夫,就日本政府宣布将于8月24日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提出严正交涉。孙卫东指出,日本政府无视国际社会强烈质疑和反对,执意宣布即将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这一行径公然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转嫁核污染风险、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地区和世界各国民众长远福祉之上,极其自私自利,极不负责任。中方表示严重关切、强烈反对。孙卫东强调,日方强推核污染水排海,无疑是在拿全球海洋环境和全人类健康当赌注。中方强烈敦促日方撤销错误决定,停止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以真诚态度同周边邻国善意沟通,以负责任方式加以处置,避免对全球海洋环境造成不可预测的破坏和危害。如日方一意孤行,中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定维护海洋环境、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8月22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主持例行记者会时表示,日本政府不顾国际社会严重关切和坚决反对,执意宣布将于8月24日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公然向全世界转嫁核污染风险,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全人类长远福祉之上,此举极端自私,极不负责任。中方严重关切并强烈反对,已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

中国海关总署:

禁止进口

中国海关总署之前明确表示,为防范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日本食品输华,中国海关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强化监管,严格实施100%查验,持续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严防存在风险的产品输入。海关还说,将视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餐桌上的安全。

8月24日起

香港、澳门禁止进口

日本10地水产品


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22日在香港对媒体表示,香港将于24日起禁止进口日本东京、福岛、千叶等10个都县的水产品。

谢展寰说,行政长官早前已经发表声明,强烈反对日本公布的福岛核污染水排放计划。为保障香港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基于预先防范原则,特区政府决定从8月24日开始,禁止进口日本东京、福岛、千叶等10个都县的水产品,包括所有的活生、冷冻、冷藏、干制成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产品、海盐以及未加工或经加工的海藻。相关的食物安全命令会在8月23日刊宪。特区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下属的食物安全中心亦会做好进口食品把关工作,加强对日本进口食品的检测,保障日本进口食品安全。

澳门特区政府22日宣布从2023年8月24日起禁止进口源自福岛县、千叶县、枥木县、茨城县、群马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及东京都共10个都县区的鲜活食品、动物源性食品、海盐及海藻,包括蔬菜、水果、奶及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肉类及其制品、禽蛋等。

澳门市政署亦会加强巡查市面零售店,主要针对由日本其他地方进口无需检验检疫的副食品,如大米、紫菜、茶叶、零食等预包装食品,以手提辐射仪进行检测,并抽取食品样本进行放射性核素检测。为提升资讯透明度、加强科普教育,市政署从明日起将开通核检食安专题网页,除每天公布辐射检测数据外,还会通过图文包、帖文、短片等向社会进行科普宣传。

法律解读:

核污水入海属国家不当行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琮律师表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法义务,属于国家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世冰律师认为,日本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日本对于福岛核废水排海事项的任何决定,应当与周边国家或者将受其影响的国家以及国际机构展开合作分享必要的信息与情报,制定应急计划,以执行为防止、减少和控制陆地来源对海洋环境污染而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计划,并未履行《公约》项下的国际法义务。在《公约》项下,日本负有包括但不限于区域性合作的义务,以及实时公布或分享核废水排海具体信息等的义务。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还涉及到“核”这一特殊物质,所以无论何种排放方式,该行为都与核材料源污染相关。

   王世冰律师表示,1994年《核安全公约》在其序言中明确指出,核安全的责任应由对核设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承担。对相关核设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应当对核安全承担责任。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持防止潜在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来自此类设施的有害影响,并防止带有放射后果的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此种后果。就福岛核废水排海计划而言,日本对其管辖权之下的福岛核电站所产生的核废水的安全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应当履行《核安全公约》第二章所载的具体义务,包括要求缔约国采取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以便通过缔约国按公约规定建立的监管机构履行公约义务并向公约建立的缔约方会议的审议会议提交履行公约的报告。

相关国际公约

缺乏强制性制裁条款

   赵琮律师表示,不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还是《核安全公约》,实际上其条文中都缺乏强制性的制裁条款。首先,从理论上来讲,日本核废水入海违反相关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且给他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受害国就可以向国际仲裁庭提起针对日本的仲裁,但现实操作中受害国寻求救济的难度极大,因为根据国际仲裁庭的规则,仲裁庭接受仲裁申请以当事国就争端达成了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就无法受理。其次,虽然韩国正考虑在国际法庭状告日本“排污”,但是向国际法院起诉在现实中操作难度也很大,与理论层面的情况类似,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也必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前提,日本同意的可能性基本没有。除了以上两个难度大的途径,还可以向日本国内法院起诉,但是难度同样不小——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日本核废水污染而受到损害的国家或个人有权向日本国内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或东京电力公司就损害行为进行赔偿,而且关于核损害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也有一些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可以参考,例如《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布鲁塞尔补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而且日本加入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但这一救济方式的实现难度和风险依然很大。

理论上可索赔

但举证难度很大

王世冰律师表示,国际实践中已经发生过多起涉及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国际法案例。在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案中,仲裁庭在裁决中指出各国不得允许本国国民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损害其他国家利益的结果。一旦造成利益损害,一国应对其危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原则,也就是国家对其跨界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一裁决成为一项一般国际法原则。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指出,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福岛核废水排海属于一项国际不法行为,日本需要承担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所以说,针对核废水排海行为提起跨界损害赔偿,也是一个可以诉诸的法律程序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引起赔偿责任的根据是损害后果,而非行为本身。

赵琮律师表示,从国际法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确实存在难度,即便是国际法庭或者日本国内法院受理了相关案件,受害方也极难进行举证。不管向哪一法律机构进行起诉,该案件都会被归入侵权索赔的范畴,需要由受害方证明排放核废水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关。此外,从法律关系上讲,虽然可以寻求“损害赔偿”,但是必须要证明日本核污水入海与受害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也非常难。


来源:清华新闻网、新华社、央视新闻、华商报

编辑:金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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