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南京彭宇案的社会影响的扩展:
什么是彭宇案 南京彭宇案综述: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徐老太左腿股骨劲骨裂,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均为当庭宣判。日前,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四万余元!! 附: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001408.shtml
十四年后再回首:“南京彭宇案”的社会影响为何如此巨大?
楔子:
彭宇案的影响再怎么评价都不为过,这几乎造成了整个社会的一次道德恐慌,十四年过去了,我们该有什么思考?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26岁的小伙子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予以否认。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
法理分析:
事实上,无论到底是否相撞,都不该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更清晰一点是“谁积极主张,谁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均有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徐老太主张彭宇撞了自己,那就应该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不利后果,即认定徐老太的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那么不论事实到底何如,法律层面应当认定彭宇没有撞徐老太。如果事情到此为止,那也不会产生后来的广泛影响了。
真正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是,是举证责任的违法倒置。“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她?”这在法律上,相当于把举证责任推给了彭宇,因为本案的证据缺失,彭宇自然无法证明自己有没有撞徐老太,反而由彭宇承担了证明不利的举证后果,即彭宇撞了徐老太。
这样的推理逻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而根源是当事法官的和稀泥心理——想的各打一大板。问题在于,法院不能回避社会争议,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实体有争议情况下的定分止争,即“和事老”这个角色不该由法院来担负。
结语
司法之道,不在于维稳,而在于明辨事理。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
“和稀泥”的心理要不得,是非对错不该简单的定义为双方都有责任。社会长期对扶老人的恐惧心理,造成了不敢扶的社会事实。不公正裁判的恶果一直延续至今,不知何时才得以终结。
十四年后再回首,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反思在于,法院一定要保持中立,扮演好属于自己的角色,作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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