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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为了防火,在房梁上挂一张让人害羞的“避火图”
周公《易经》中就出现第63卦“既济”卦,“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这句话里包含的原意,可以这样理解,即便大火扑灭了,救火任务结束,也要提高防火意识。这是中国早期防火思想“防患于未然”的最早出处。
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则在《韩非子·喻老》中指出:“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熛焚。”意思是房子再大,从烟囱裂缝中迸出的火星能将其烧毁。韩非子是借防火的道理,而喻做人做事的态度,透露出的却先秦人对防火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到了汉代,人们已经强调把灾难消灭在萌芽状态。东汉人荀悦《申鉴·杂言》中称:“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荀悦的思想已经非常符合现代防火理论。
中国古代建筑中,除了符合审美和居住适宜外,避邪压灾也是古代设计师们在设计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北京紫禁城,每一座宫殿上都有防火灾的厌胜之物。如太和殿上的屋脊两端各有一个对称的龙形物——古代建筑学上称“正吻”或“大吻”,其设置即是出于镇火减灾的设计和考虑。
正吻在早期又称“鸱尾”、“鸱吻”、“龙尾”、“龙吻”、“蚩尾”、“蚩吻”等不同叫法,唐代苏鹗的《苏氏演义》中记载,当年汉武帝刘彻建柏梁殿,因为宫殿火灾频发,有术士上疏说,“蚩尾,水之精,能辟火灾”,建议在堂殿上安置“蚩尾”。故正吻就成为古代大型建筑上必不可少的设计物。
这种厌胜之物为“鱼尾星”,是灭火的神物。在清代,还曾用能降火的“水龙”来做防火厌胜之物。如故宫的文渊阁是皇家藏书之所,防火第一,其屋脊的正背两面各雕9条龙。据说大禹治水时曾降服了九条龙,乾隆皇帝遂把它们请来治火。
如果说龙吻防雷火有一定科学性的话,那么在房梁上挂古代有一种“避火图”(其实就是春宫图)就是完全出于早期先民的生殖崇拜、性交崇拜了。
古人还注意五行之中“水克火、火克金”的防火文化,故古代建筑的阁匾就会“门不带钩,阁必有水”,而鱼、龟等水生动物也成了古代建筑设计师们的最爱。浙江天下第一藏书楼“天一阁”。“天一”,是传说中能够生水的星宿,“天一生水”,以求防火。
而对于纵火犯和失火犯的处罚,殷商时就有“殷王法”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周代《周礼·夏官·司爟》记载:“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 春秋战国时期,更明确了“失火”与“纵火”的概念,强调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墨子·号令》中称,“慎无敢失火者,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对引起火灾的首犯处斩,如果故意纵火,则以谋乱罪处以车裂之刑;与纵火犯同伙,知情不报者,也要处以死刑,对积极举报的可免死。
到了魏晋,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又有了进一步的细则。《晋书·刑法志》记载,“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故意放火烧私人或官府房屋,和盗赃物五匹以上的,都要处以死罪,并弃尸街头。
十六国时期后赵君主石勒在火灾管理方面更为严厉。《太平御览》引《后赵录》称,“石勒禁火,百鼓之后燃火者,鞭之一百;延火烧一家,斩五部都督。”“百鼓之后”,即夜间起更之后;“五部都督”指有不同区域和行政分工的“一把手”,失火纵火的责任已经是行政长官连带制,堪称史上最严消防法。
隋唐以后,中国的防火法规更为规范和具体。《唐律·杂律》中曾明确规定,对故意纵火行为严惩不贷,即便最轻的也要“徒三年”,最重的“绞”。见火不救也要治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此后的宋、元、明、清各代,在处理火灾责任人上大多都是“死罪”。金熙宗时期皇统九年(公元1149年),燕京(今北京)发生火灾,一连烧了9天,最后有243人因“失火和不救火罪”被诛,是历史上最大的一起失火问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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