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精神pua啥意思的扩展:
pua是什么意思?
搭讪艺术家
PUA全称为Pick-up Artist,意为搭讪艺术家。PUA起初指的是一群受过系统化学习、实践和不断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后来泛指很会吸引异性,让异性着迷的男女们。随着PUA文化的变迁,PUA的定义已从简单的搭讪扩展到整个两性交往流程,主要涉及:搭讪(初识)、吸引(互动)、建立联系,升级关系、直到发生亲密接触并确定两性关系。
PUA全称为Pick-up Artist,意为搭讪艺术家。“PUA”最先是在美国出现的,那个时候疑似是在二十世纪80年代那样子,“PUA”的通俗用语就是把妹秘籍,这本把妹秘籍慢慢的被后人完善,现在已经逐渐变为诈骗了。之前的“PUA”是把妹的意思话,那么现在的“PUA”意思就是猎艳了。很多男性,就是称作为“PUA男”,他们去专门的学习“PUA”,然后以女性为目标,以此达到骗财骗色等行为。
按照尼尔·斯特劳斯在书中的说法,美国第一本把妹指南出现于1970年。作者是埃里克·韦伯,美国第一代PUA,即Pickup Artist,把妹达人。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美国,人们仍然很传统,在一个地方出生长大恋爱结婚;到了60年代,美国社会出现了剧烈的变化,“性解放”、女权主义、摇滚盛行,反叛的年轻人离开父母到大城市讨生活,他们没有结识异性和朋友的传统渠道,迫切需要新的社交技巧来帮助自己。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此类欺骗行为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一方面,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另一方面,对于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应视情节之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发表一篇名为《“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的报道,引发舆论震动,随着舆论的不断发酵和更多真相的不断地浮出水面,亲密关系中的精神控制、PUA、字母圈等问题也逐步走进大众视野,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简单来概括一下这个事件,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化名)在北京市某宾馆服药自杀,送医救治期间被宣布“脑死亡”。其妈妈和好友曝出来的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包丽自杀前,其男友牟林翰曾向包丽提出先怀孕再流产并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切掉输卵管等一系列变态要求,因为包丽非处而洗脑贬低她低人一等,让她自称为狗,拍私密照并威胁如果不听话就公布在网上,甚至还有暴力行径。包丽母亲认为,牟林翰的折磨是导致包丽自杀的主要原因,而牟林翰甚至都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精神控制。据包丽母亲的说法,男方连一句道歉都没有,甚至也没有联系,内心毫无悔意。
而包丽最终于2020年4月11日中午离世,陈律师也感觉非常可惜。
同时,陈律师也非常支持和敬佩包丽母亲在女儿离世后独自支撑为女儿主张公平正义的坚持,这将会是一场持久战,但是不要放弃!
好消息是,2020年6月,男友牟某某被捕,2022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虐待罪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陈律师今天就给大家分析分析为什么牟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该罪的行为主体是“家庭成员”,而如果要成立该罪,首先应该论证的就是包丽男友牟某某属于包丽的家庭成员,但有点难度。因为根据大家的一般认知,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的,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联系起来的成员。但是被害人和被告人仅限于男女朋友关系,怎么能解释为家庭成员呢?
陈律师试来解释一番: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区分了“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两类主体,而刑法关于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解释应当与反家庭暴力法保持一致,采取广义的家庭成员的解释。而广义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概括起来,这些人是指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也就是说,广义上的家庭成员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共同生活”。所以,回到本案上来,包丽和其男友牟某某是否算是共同生活呢?首先,两人都在同一所大学,除了晚上各回各寝,白天,周末都是可以见面共度时光的,共同吃饭,共同学习、共同参加活动,没法见面的时候也可以不断联地线上聊天,可以认为是共同生活。进而,包丽和其男友牟某某也可以认为是家庭成员。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要求实施虐待行为。而虐待行为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且该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在本案中,都是符合的。
从截取的这些聊天截图可以看出,被告人不止一次地否定她,羞辱她,提出越来越过分的要求,命令她去做,甚至他还会通过自杀来威胁包丽,包丽只好又跟他在一起。可在一起后,牟某某又对包丽各种控制、打击、折磨。最终,包丽实在受不了,选择了自杀。这足以构成精神上的折磨。
而从这些聊天记录又可以看出,被告人不仅对包丽实施精神折磨,还进行身体上的暴力,此外,包丽妈妈还得知了,女儿被虐待的具体细节。推到墙上,扇耳光。打手臂,用力拧。导致手臂多处淤青。聊天记录就是证据。符合虐待罪行为方式上的不止一次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
成立本罪还要情节恶劣,这自不必多说,在他的双重折磨下,包丽总共尝试了4次自杀,包括2次割腕,2次服药。符合第二款“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
但是就算构成了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处刑年限也仅限于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陈律师就现有说辞认为,牟某某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下面,陈律师从两个角度来论证。
第1, 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根据前面的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看出,牟某某不停地否定,打压包丽,包丽一开始还会争辩、解释,后来被不停折磨后,几乎没有反抗的欲望,为了所谓的“爱”在这段扭曲的关系中不停退让,把自己的身段放低到尘埃里,7月份,包丽再次尝试分手时,牟林翰提出为他堕胎、做绝育手术。甚至当牟某某提出分手诱导她自杀时,也答应他“离开他就去死”的要求。包丽在宿舍内割腕自杀,但是因为伤情不严重,父母和老师都不知道此事。“自杀”这两个字也常常出现在两人的关系中,两人闹分手时,牟某某打视频割腕相逼,随后半个月,包丽受不了这段扭曲的关系回到老家疗伤,“我真的想不到再走下去的办法了”“我已经对爱情感到厌恶” ,但是牟某某并不打算放过她,在这期间,两人在微信交流中多次爆发冲突,牟林翰经常一次性发多条微信威胁、辱骂女友,并再次扬言要去死,包丽回老家第八天,牟某某就发了张医院洗胃证明给她,证明自己为她自杀,“害怕男友因她而死”的包丽,带着愧疚和更深的自我否认随即从广州返回北京。“我想让你远离我这种垃圾,我是一个毫无价值的女孩”,并承认自己“就是一切不好的源头”。而回去不久2019年8月30日,吞服药物尝试自杀,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服药自杀。十天后,被宣布脑死亡。
在整个过程中,牟某某打压,欺辱,不停折磨到包丽失去对未来的期望,失去活下去的动力,她“坚称爱,但也无力爱”,继而自己自杀来威胁,然后又诱导她自杀,一步步把她推向自我毁灭的深渊。这种教唆不是一朝一夕,而是从他以“包丽不是处女为由不停打击否定她”开始,“你不是处女了”“我好伤心,为什么我的不到一个完整的人”“这都是你的错”“为了弥补我,你什么都要听我的,不准离开我”“如果你要跟我分手,那你就去死吧”,就这样,包丽服药自杀。而牟某某的言语和行为自然在包丽整个自杀的想法产生和最终实施过程中都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第二个角度是可能构成以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这里我们看看包丽第二次服药自杀后的细节。
下午三点左右,包丽从牟某某家离开,乘坐地铁到达海淀黄庄站,用手机在网上预定了酒店房间,然后又在网上购买了2盒晕车药;
下午五点四十分,包丽到达酒店,在给母亲和牟某某分别发送了几条微信以后,包丽发了最后一条微博——我命由天不由我,然后吞下200片药物,静静等待死亡的来临;
下午六点二十八分,牟某某意识到包丽可能自杀,向派出所报警称包丽失踪;
晚上七点左右,牟某某通过手机位置共享功能对包丽进行定位,将包丽的位置定位于中关村一家旅馆附近。
晚上八点左右,牟某某到达定位点附近,在民警的协助下查看录像;
但因为查看监控的时间太长,牟林翰提出可以自行查看,于是民警就先离开了,并强调说:“有需要就联系我们。”
可是牟林翰并没有,他从监控录像中发现包丽后,进入了包丽的房间。并在晚上10点46分,警方打电话给他,问他“有没有找到人”时,他谎称:
“女友没有自残自杀,就只是吃了晕车药感觉不舒服。”
其实那时,包丽已经吞了200多片安眠药,生命危在旦夕。
但他不但没有第一时间叫救护车,还擅自给包丽灌水。事后,牟某某辩称,他只是想救包丽。可是,事实是,他以灌水的方式,加速药物在体内的扩散来加速夺走包丽的生命!
陈律师来分析分析,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牟某某的作为义务来源是“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发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其先前的辱骂和折磨让包丽最终选择自杀,其也预感到了危险的发生,所以,当他第一时间发现包丽已经昏迷时,就有义务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其次,牟某某完全具有作为的能力,事发酒店到当时抢救的医院仅一街之隔,驾车仅需两分钟,但是他不仅没有立即送包丽去医院急救,反而欺瞒警察,擅自给包丽灌水,加速药物在体内的扩散速度,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最后,是否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当时牟某某在第一时间把包丽送往医院,悲剧是不是就不会发生呢?这个我们无法下结论,但如果是这样,那牟某某成立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今天包丽的案子陈律师就讨论到这里,大家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下一篇陈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PUA以及怎么预防被PUA。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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