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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赵斗顺会来中国四川吗? 要是他敢来,我们不会让他走出中国
“化学阉割”是时候引进中国了
【军武次位面】: TDK
打击特殊犯罪,需要一点特殊方法
2020年3月初,韩国性剥削案“N号房事件”曝光,最小受害者刚刚11岁;
2020年3月19日,在自家地下室囚禁、强奸未成年少女的犯罪分子龙喜和被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2020年3月27日,性侵12岁智力障碍少女致其两次怀孕的犯罪分子,赖月龙和谢授应分别被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希望可以尽早执行
2020年4月1日,上海青浦区通报一起幼儿园教师猥亵儿童案,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2020年4月2日,据媒体披露,广西来宾,一名47岁的小学数学教师,因在公共场合对17名学生实施猥亵,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多灾多难的2020年刚刚过去四分之一,多起有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新闻,就不知第多少次让许多网友再一次感到气愤,伴随着公众的愤怒,对犯罪分子实施“化学阉割”的声音再度高涨。
▲每条相关新闻下都能找到类似的留言
在谈“化学阉割”之于中国的利弊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个东亚邻国的经验与教训。
1魔鬼在人间
2008年12月11日,56岁的韩国男人赵斗顺(音译)在喝醉了酒之后,遇见了还在上小学的8岁小姑娘娜英(化名),在遇见娜英之前,这个56岁的韩国男人已经有过17次犯罪前科了,
面对独身的小姑娘,赵斗顺再生恶意,将其拖进了路旁教堂的厕所里,对其实施了暴力侵害,这次残忍的侵害,致使小姑娘娜英全身多处骨折,大小肠流出体外坏死,某些器官丧失80%功能……
▲电影《素媛》就是以此事件为基本
原型进行创作的
此案发生之后,韩国上下举国哗然,民众纷纷请愿要求严惩赵斗顺,然而当时的韩国法律规定,强奸罪最多只能判15年,而且如果行为人身体或思维遭受的影响削弱了其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则其所受刑法应该被减轻,依照这两条法律规定,赵斗顺只被处以12年有期徒刑。
不出意外的话,今年年底,12月13日,这个犯下累累罪行的恶魔就要出狱了,令所有人都感到担忧的是,给赵斗顺进行心理矫正的工作人员表示,他出狱之后再犯案的可能性非常非常的高。
▲赵斗顺的相貌
▲性侵儿童的作案人
多次作案的比例非常之高
图片来自《女童保护》
也就是说,赵斗顺很有可能在不久之后进行第19次犯罪。
除了在2008年残害过小姑娘娜英以外,赵斗顺还于1983年强奸过一名19岁的女生,在1995年杀死过一名和他一起喝酒的人。
面对这样一个即将回归社会的身负两宗强奸案,一宗杀人案的高危犯罪分子,韩国普通民众的恐慌是可想而知的,毕竟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万一”的事情,发生到自己或家人的身上就是“一万分”的不幸。
▲有句老话说得好:
“谁家的孩子,谁知道心疼”
2以“阉”治罪
为了打击如赵斗顺一样的犯罪分子,韩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引入了多项措施,例如:将强奸罪的刑期由15年延长至30年;废除了以儿童、青少年为犯罪对象的公诉时效(对儿童和青少年犯下罪行的犯罪分子将被永久追诉)……
在这些打击犯罪的手段当中,最为具有震慑力的便是“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通过注射的方式来实现
2010年,韩国修改并通过了《有关性暴力犯罪者性冲动药物治疗的法律》,次年便宣布对性犯罪分子采用强制化学阉割的“治疗”手段。
所谓“化学阉割”就是一种药物控制法,通过注射药物的方式,减少“被阉者”的男性荷尔蒙,抑制其性冲动,与物理上的手术閹割不同,化学阉割不会真的阉割人,也不会使其绝育,仅仅是使其减少性冲动而已,当然这可能会带来一些副作用。
目前阿根廷、澳大利亚、德国、美国、印度、以色列、俄罗斯、哥伦比亚等国都已经引入了化学阉割的办法,只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各国往往以“药物治疗”、“医学矫正”等柔性名词代替“化学阉割”一词。
2012年,韩国决定对所有的性犯罪分子一律实施化学阉割的办法,而在其他国家,化学阉割往往只被用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者。
3一律“阉”背后的无奈
韩国之所以采取如此极端的阉割惩治措施和自己特殊的国情有关系,现在的韩国虽然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均受教育水平很高的国家,但其社会之中却存在着很多“自古以来”的糟粕。
除了广为人知的“财阀现象”以外,另一个时刻影响着韩国社会的恶劣传统就是“男尊女卑”的“厌女”现象,这种现象往小了说是思想观念陈旧,往大了说则是会影响到国家/民族存亡的社会症结。
▲韩国警方展示“N号房”事件主犯面孔
脖子上的颈托,是为了防止他低头回避镜头
2020年3月初,韩国性剥削案“N号房”事件曝光,经韩国警方调查,受害者中共包括16名未成年人,最年轻的受害者年仅11岁……
对女性实施残酷性剥削的“N号房”事件曝光之后,韩国社会的“男女不平等”话题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经调查,至少有26万人参与了N号房性剥削事件,26万人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全韩国只有5千多万人,其中2600多万是男人,26万就是百分之一,用一位网友的话说就是“在韩国一共只有26万辆出租车,你在韩国遇到N号房加害者的概率和在街上碰到出租车的概率是一样的”。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韩国现代女性对种种性别不公最决绝也是最可怕的“反抗”就是:“老娘不生了”。
▲东亚三国的生育率基本都是一路下滑的
韩国尤为严重,数据来自“世界银行”
严重的性别不平等及其他一些社会问题,导致了韩国女性的生育率一降再降,截止2018年韩国的生育率已经跌破了“1”,降到了0.98,这意味着如果这个趋势不扭转的话,所谓的“大韩民国”在将来也就不复存在了……
对性犯罪者一律“阉”的背后,多少含有打击对女性犯罪,改善妇女社会地位,进而扭转生育率下滑的考量。
4警钟
韩国社会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在中国也能找到一样或相似的,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罢了,而且相比于已经步入发达国家行列的韩国来说,中国社会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殊问题,比如:留守儿童问题。
也因此,韩国在打击性犯罪尤其是打击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方面的一些经验及教训,非常值得中国去思考、借鉴。
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2016年(中国)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为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相比全年曝光340起的2015年,同比增长27.35%……
▲图片来自《女童保护》
更为糟糕的是,据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估算,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在1:7左右——也就是说每发生7起案件,才会有1起进入司法程序,中国实际发生的性侵儿童案的数量要远远超出媒体的曝光量。
在受害儿童当中,农村地区又占了大部分,大约有75%的性侵儿童案发生在农村地区,根据我国政府的统计,截止2018年8月底,全国现存留守儿童约697万人,这其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缺乏监护人陪伴的他们在遭受性侵害时所受的摧残程度,往往更大:
“由于性侵留守儿童熟人作案较多,儿童难以摆脱其控制,侵害持续时间都比较长,甚至持续达10多年的都有。尤其是亲属、邻居和老师性侵害由于空间的临近和特殊的关系,对留守儿童性侵害的时间比之其他犯罪人的侵犯时间都要长,平均在3年左右。
还有一些犯罪人具有性变态心理,性变态犯罪本身就具有行为模式固化的特征,受异常的性欲望驱动,往往难以自制持续侵害幼童,即使遭受惩罚也恶习难改。 ”——摘自《性侵留守儿童犯罪高发的社会心理原因及预防对策》
▲我们不应该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图片来自:人民网
受到成年人性侵或猥亵的儿童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有时甚至会走上另一个极端:
“2013年在山东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奸杀案,1982年出生的年轻罪犯陈某将一名78岁的男性老人性侵之后虐待致死。罪犯陈某坦言曾在十几岁时被一名中年男子性侵长达一年,这是造成他心理变态最重要的原因。
2009年至2013年间犯罪人魏连志对6名不满14岁的男性儿童进行猥亵,就是因其在幼年时曾经被成年男性性侵的经历,对成年男性产生了恐惧心理。”——摘自《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仍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很多方面还有欠缺,相比于在儿童受到性侵后进行干预和疏导,加大惩治力度,提高法律震慑“威力”,让此类犯罪根本不能上演显然是更好的选择(当然,儿童的福利建设与遭受侵害后的心理疏导也十分重要)
从执行层面来说,引入多种惩戒措施和提高法律处罚力度执行起来其实相对还算容易,毕竟合格的儿童心理医生在中国至今仍十分稀少,即使是我国大陆最发达的城市上海,合格的儿童心理医生也仅有50名,相信在很多其他内陆城市,合格的儿童心理医生“一个也没有”的情况,应该是常态。
▲任重道远……
5性侵受害者不止有女性
虽然我国法律在打击性侵儿童犯罪上已经多次作出调整,逐渐增加了法律铁拳的威力,但是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法律威慑力度仍旧不够。
军武菌在查阅相关资料时曾在2018年发表的论文《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作者柳朝然)中看到过这样一段描述,我觉得这段描述,很值得分享给更多的读者看一看:
“2012年,原广州市民政局稽查处处长李军性侵三名男童,最后仅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刑罚根本不会伤筋动骨,有恃无恐也成为大多数猥亵儿童罪犯的普遍心理。更何况,男性也会被同性或者异性强行性交……我国法律把对男性强行性交的行为归类为猥亵,其实并不准确,而且猥亵、侮辱罪的刑罚力度要远远弱于强奸罪……”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
我觉得确确实实太轻了点
▲之前一名性侵自己继子的巴西柔术教练
在入狱之后,被自己的狱友们轮流问候了菊花
此类罪犯,即使在监狱当中也被人瞧不起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在相关针对男性性犯罪领域的立法确实有所缺失,因为按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男性儿童实施的性侵目前还只能归入“猥亵儿童”(只有被强奸致轻伤以上的情况才能按“故意伤害”及“故意杀人罪”论处),按“猥亵”处理最高只能判五年。
相比之下,美国的很多州就规定:“所有与不满14周岁儿童的性行为全部归入强奸罪论处。”相比“猥亵”,“强奸罪”的处罚显然更加严格。
“奸淫幼女的,以强奸定罪,并从重处罚,最高刑可判处死刑。而奸淫男童的行为在法律上却没有适当的独立罪名可以适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将未造成受害儿童轻伤的强奸男童的行为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摘自2018年发表的论文《性侵害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缺失与完善》
作为一名男性,军武菌在看到相关法条的规定后真是不免浑身一颤,并顿生“男女不平等”之感…….
6完善立法,很有必要
化学阉割可以一试
了解了我国法律存在的一些缺失之后,军武菌觉得,完善立法,堵上漏洞及引进化学阉割等更多的惩罚措施势在必行且很有必要,所谓完善立法,就是要在相关领域向一些法条较为完备的发达国家学习,尽快将所谓的一些“猥亵”行为定义为“强奸”以提高法律打击力度。
引入化学阉割的好处在于:
1、可以让法律在将犯罪分子处以有期或无期徒刑及死刑之外,多一种惩戒手段,提高法律的威慑效果(对有些人来讲,被阉割的恐惧大于被关押甚至被枪毙)。
▲对于赵斗顺这样的人而言
监狱有用的话,他就不会连续十几次犯罪了
2、从效果上来说,化学阉割确实起到了一定效果,因为很多实施性犯罪(尤其是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罪犯,其犯罪动机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某种“本能”。
在美国,对600 名性犯罪者的跟踪调查显示:未实施化学阉割的行为人的再犯率在30%-50%左右,而化学阉割后的行为人的再犯率降低至8%。
德国1997年的研究显示,1970年至1980年,接受“化学阉割” 的104名性侵罪犯中,再犯率仅3%,未受化学阉割者的再犯率却是46%(本段资料引自《化学阉割在我国的适用》),也因此,国外的一些罪犯为了克制自己的这种“本能”,让自己不再去祸害别人,甚至会主动要求给自己实施“化学阉割”。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说,一些统计显示,韩国社会在2012年大举引入“化学阉割法”制裁性犯罪分子之后,韩国因性犯罪而被捕的人数却不降反增,这该怎么解释呢?
▲韩国因为性侵犯罪而被逮捕的人数
对这个问题军武菌是这样看的,性犯罪和一般的犯罪不同,它涉及报案人的意愿问题,如果一个国家或是地区,思想比较保守,对性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比较低,那么很多受害者就会出于“羞于报案”或者觉得“报案也没用”的原因而不去报案,这样一来在统计当中, 反而就会显得此类案件很少。
反过来,如果一个地方思想比较先进,对性犯罪的惩处力度很大,那么受害者就会乐于报案,这样虽然在统计上显得似乎性犯罪案件增高了,但是实际上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和谐与进步。
如果以“每十万人中发生强奸案的数量”来进行排序的话,很多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的排名还低,会在数据上显得更安全,在下面这个排名当中,印度就显得非常安全。(当然不同的统计机构,不同的媒体做出的统计会有区别,以下只是给大家一个参考)。
▲数据来自:www.nationmaster.com
很遗憾,没有找到中国在这个问题上较为权威的资料
我们所熟知的“强x大国印度”,2010年“每十万人中发生强奸案的数量”在一些统计当中只有1.8起,在有统计资料的国家中排第94名;相比之下,治安良好的新加坡为2.7起(2006年统计)排第82名;
德国为9.4起(2010年)排第43名;韩国为13.5起(2004年统计)排第30名;美国为27.3起(2010年)排第14名;最高的是南非,这一数字为132.4。印度的强奸案发生率比新加坡还低,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7“阉割”之外,还有脚镣
对于“化学阉割”很多人还有这样一个担心“受刑的犯罪分子会不会因此产生更强烈的变态心理,出狱之后继续犯罪?”对此军武菌是这样看的,一般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或是地区,还会采用相应的配套措施。
比如:电子脚镣和信息公示,性侵儿童的性犯罪分子受刑之后,需要长期佩戴电子脚镣,他们的个人信息也会被公示,有关机构会尽最大的可能提醒周边居民“危险在哪里。”
▲虽然他很痛苦,但是其他网友
纷纷表示:“你痛苦我们就快乐了”
在其他措施的综合作用下,再加上这本就是个低概率事件,这点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除了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都存在这个“受刑之后再报复的问题”,有些人无论怎样都会再次犯罪的,这只能通过更多其他的措施来加以防范。
中国在引入化学阉割时,其余的诸如电子镣铐之类的制度也应该一并引进,其他类型的罪犯可以考虑暂缓使用或者不使用,但对于那些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分子,军武菌觉得一定要尽快使用。
▲相比这个而言,注射和脚镣
已经十分仁慈了
我们当中的绝大部分人,都会在未来拥有或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儿子或是闺女,为了我们家中的那个小小的他或她,能在成长之路上有一个尽可能安全的社会环境,为了让自己的家庭不会赶上“素媛案”那样的悲剧,我们应该支持中国的司法系统对某些人形恶魔实施最严厉的惩罚。
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人的残忍;对某些灭绝人性的强奸犯仁慈,就是对善良人民的亵渎。
阉了他们,标记他们,用共和国的法律为中国的儿童打造一片朗朗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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