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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范丽曼事件 工行范丽曼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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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存钱被骗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工行范丽曼事件 工行范丽曼事件始末(图1)

在中国人的眼里,银行是最值得信任的存钱地方。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只有四大国有银行,即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在乡下还有农村信用合作社。那时候人们的收入较低,可以存的钱较少,只有这样几家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能够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中国人喜欢存钱,手里一旦有了闲钱,大都送到银行里储蓄,虽然利息不多,但非常安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体制的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起来,银行的经营模式也由过去等储户上门,变成了主动吸收储户的揽储经营模式了。许多银行为了揽到更多的存款,不惜运用各种营销手段,吸引储户前往存款。赠送礼物、抬高利息、奖励积分,对员工实行揽储与工资挂钩等营销手段层出不穷。一些保险公司和基金也看到了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便通过银行推销保险产品或基金产品,一时间,在每个银行的营业场所,当储户要求存钱的时候,就会看到银行的工作人员非常热情地劝储户购买保险产品或基金产品,并向储户承诺:“保赚不赔”。有些银行职员,利用自己掌握的储户信息,经常打电话推销基金业务。

有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因为银行对贷款的限制,他们也会把眼睛盯向银行,并与银行的个别工作人员或领导私下挂钩,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储户的存款。最近发生的河南四家村镇银行储户无法取款,对储户的健康码赋红码的事件,就是最为典型的骗取储户存款的犯罪案件。

2015年5月7日,石家庄的宋女士准备到银行取100万元钱用于公司的运营,却发现自己存款1080万元的账户上只剩下124元!

宋女士立刻报警,并向银监会举报了这家银行。原来,2014年的一天,宋女士因公司办理新的对公账户,受到银行业务员梁莉的热情接待,并顺利办完业务。此后,梁莉主动给宋女士的公司介绍客户,使得宋女士的公司效益大幅度提升。宋女士与梁莉便成为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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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梁莉向宋女士推荐一款银行的高息揽存储蓄业务。承诺存一年可以拿到10%的利息,存款一到账,利息在第二天就可以提前支取。宋女士在对这项储蓄业务充分了解之后,跟着梁莉到石家庄的建南支行去办理高息储蓄业务。梁莉为宋女士引荐了建南支行业务员范丽曼,由范丽曼全程陪伴宋女士办理存款业务。

范丽曼带着宋女士完成了开户的流程后,又让宋女士开一个“U盾”。宋女士通过U盾往建南支行存入了100万元,第二天就收到了10万元的利息,尝到甜头的宋女士陆续往建南支行存入了1080万元,宋女士没有想到发生了想取款却没有钱的情况。

宋女士发现自己的存款失踪后,便与银行交涉。银行行长表示:“建南支行从来就没有过如此之高的储蓄揽存业务,梁莉不是建南支行的员工,她不能代表建南支行。范丽曼已经在相关部门接受调查。”

此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宋女士的确向银行存款1080万元,但不久就被人通过U盾输入密码给转走了。公安机关将范丽曼和梁莉抓捕后,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董泽霞在成立公司之初,注册资本不够,便找范丽曼密谋通过高息揽存业务骗客户存款后再窃取客户的存款。在客户存款之后,由范丽曼通过U盾把钱转给董泽霞。董泽霞和范丽曼将骗取的储户存款分成三份,给顾客的利息和公司的运转资金只占小头,大头都被她俩当成赃款给分了。范丽曼尝到甜头后又拉在银行上班的梁莉入伙,承诺每笔交易成功都会给她高额提成。梁莉禁不住诱惑,就加入了范丽曼的诈骗团伙。这个诈骗团伙共诈骗客户的资金高达1.7亿元。

案发时,三个人骗取的大部分赃款被缴回。最后,董泽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款五百万元,范丽曼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款四百万元。梁莉免予刑罚,被判决归还全部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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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幸亏破案及时,宋女士等人被骗的资金没有损失。如果宋女士的资金被三个罪犯挥霍了而无法缴回,银行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宋女士的钱已经存入了银行,范丽曼也确实是银行的职员。尽管银行的行长否认范丽曼身份及作用,但范丽曼是以银行职员身份骗取宋女士的信任,且全部存款业务都在银行里办理。从民事法律上讲,范丽曼的身份对宋女士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受到捉到损失;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宋女士被骗的案件中,范丽曼代表银行为宋女士办理的开户及“U盾”业务都是银行的正常存款业务,所有业务的办理都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里。对宋女士来讲,她存款虽然有获取高利息的目的,但高利息是银行员工代表银行向她承诺的,致使宋女士确实将钱存到了银行里。范丽曼在为宋女士办理“U盾”业务时趁机做的手脚,是宋女士是无法发觉的,法律也没有要求宋女士必须对这种诈骗活动警惕并承担责任的规定。宋女士如果最后损失了资金,则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向银行主张索赔权。

目前,很多储户到银行存钱的时候,经常会被一些热情的银行工作人员劝说办理保险业务或者办理基金业务。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保险业务员或基金推销人员并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只是基于和银行的合作关系,利用银行的营业场所开展自己的业务。有时,是保险公司和基金发行人向银行职员给付佣金,让他们代替自己销售产品。但银行并没有对这些人员利用银行的经营场所开展业务有所限制,也没有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示的标志,应该说,是银行有意让这些人利用银行的公信力及场所欺骗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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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保险公司和基金发行人的推销员还是银行的职员,他们利用银行的经营场所,向储户推销的保险产品或基金产品时,往往会选择一些年龄较大的、文化不高的储户下手。在推销这些金融产品时,他们会把收益说得天花乱坠,保赚不赔,由不得一些人不相信。由于他们利用银行经营场所开展这些业务,使得一些储户误以为就是银行的储蓄业务,一旦办理了手续就会上当受骗。

储户被欺骗购买了保险产品还好一点,只要不提前退保,一般不会受到损失。如果储户被骗购买了基金产品之后,很多人到头来只能亏损。依法民事法律规定,购买基金的风险只能由购买人自己承担。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基金发行人的业务员在银行推销产品给购买人造成的风险后果,银行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目前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经营场所不务正业,向储户推销保险产品和基金产品的情形非常广泛,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这种现象予以严格的治理。让银行回归到自己的正当业务之中,将那些有风险的保险业务和理财销售活动从银行营业场所清理出去,就会减少储户被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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