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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太湖事件 太湖事件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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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蓝藻事件的发生给我们什么警示? 蓝藻(lanzao)即蓝藻门,又称蓝绿藻。是一门最原始、最古老的藻类植物。其主要特征是:植物体简单,单细胞,各式群体和丝状体;细胞中无真核,但细胞中央含有核物质,通常呈颗粒状或网状,没有核膜和核仁,具有核的功能,故称其为原核。正因如此,近代大多数学者主张将蓝藻从植物界中分出来,和具原核的细菌等一起,单立为原核生物界。蓝藻不具叶绿体、线粒体、高尔基体、内质网和液泡等细胞器,含叶绿素a,无叶绿素b,含数种叶黄素和胡萝卜素,还含有藻胆素(是藻红素、藻蓝素和别藻蓝素的总称)。一般说,凡含叶绿素a和藻蓝素量较大的,细胞大多呈蓝绿色。同样,也有少数种类含有较多的藻红素,藻体多呈红色,如生于红海中的一种蓝藻,名叫红海束毛藻,由于它含的藻红素量多,藻体呈红色,而且繁殖的也快,故使海水也呈红色,红海便由此而得名。蓝藻虽无叶绿体,但在电镜下可见细胞质中有很多光合膜,叫类囊体,各种光合色素均附于其上,光合作用过程在此进行。蓝藻的细胞壁和细菌的细胞壁的化学组成类似,主要为粘肽;贮藏的光合产物主要为蓝藻淀粉和蓝藻颗粒体等;生活史中均无具鞭毛的细胞;繁殖方式有两类,一为营养繁殖,包括细胞直接分裂(即裂殖)、群体破裂和丝状体产生藻殖段等几种方法,另一种为某些蓝藻可产生内生孢子或外生孢子等,以进行无性生殖。目前尚未发现蓝藻有真正的有性生殖。蓝藻在地球上大约出现在距今35~33亿年前,现在已知约1500多种,分布十分广泛,遍及世界各地,但主要为淡水产。有少数可生活在60~85℃的温泉中,有些种类和真菌、苔藓、蕨类和裸子植物共生。有不少蓝藻可以直接固定大气中的氮,以提高土壤肥力,使作物增产;还有的蓝藻为人们的食品,如著名的发菜和普通念珠藻(地木耳)等。但在一些营养丰富的水体中,有些蓝藻常于夏季大量繁殖,并在水面形成一层蓝绿色而有腥臭味的浮沫,称为“水华”,甚至有些种类还会产生一些毒素,加剧了水质恶化,对鱼类等水生动物,以及人、畜均有很大危害,严重时会造成鱼类的死亡。 07年5月太湖蓝藻爆发,是因为上游排放的污染物,里面含有的物质是湖水富营养化,所以才会有蓝藻现象!太湖告急,湖滨各市也纷纷拉响水质警讯。此番无锡水污染是由太湖蓝藻爆发所引发的“突发性的生态灾害”(无锡市府语)。柔美的太湖为何突发淫威,给予"太湖明珠"的无锡市民以污染突袭呢?表面的原因是太湖水位过低、生活和工农业污水挹注过多在炎热气候下发酵成富氧水质致使蓝藻丛生造成污染。事实上这次"生态灾害"却暴露了太湖污染是人为造成。因穷而急,我们索性与太湖抢土地,因急而妄,我们索性置历史文化于不顾,因妄而狂,我们终于置大自然于不顾,由“化妆”而“毁容”,一切向“钱”看,没有几年,太湖是面目一新,面目全非,当人们还未完全快乐地享受自己“现代化”的伟绩时,急也好,妄也好,天地有情,天地无情,此时,天地对人类作出了相应的报应!
为黑社会组织“撑腰”,太湖县一干部获刑6年8个月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原太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道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065678元,并且为黑社会组织站台撑腰,帮助其获取利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733.832万元。日前,该案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道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被告人刘道元,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大学学历,案发前任太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以及兼任太湖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等职(副县级)。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道元利用担任太湖县弥陀镇镇长、河口乡党委书记、晋熙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太湖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太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太湖县人社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主在业务承揽、施工环境协调、项目资金审批,为相关下属在职务调整提拔、工作经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678元,其中现金97.7万元,购物卡价值2.85万元,加油卡价值0.5万元,1部空调价值2.7万元,2只手表价值1.8178万元,他人代为支付装修费用1万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道元在担任太湖县晋熙镇镇长、党委书记,并兼任太湖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期间,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经集体会议研究或上级领导同意,超越职权擅自提高拆迁佣金标准,虚报拆迁户数量,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者李某名下的太湖县某拆迁有限公司站台撑腰,帮助其获取利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733.8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道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656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道元在担任太湖县晋熙镇镇长、党委书记,并兼任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处理公务,擅自提高拆迁佣金标准和授意片区负责人与某拆迁公司通过虚报拆迁户数的方式让拆迁公司冒领拆迁佣金,致使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共计73383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道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曾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后仍收受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刘道元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酌情从重处罚。刘道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及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绝大部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刘道元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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