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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处理结果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处理结果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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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原因 和驾驶员冉某是否违法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以下是新闻原文,供参考。

11月2日,记者从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上获悉,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赴渝现场指导调查处置。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组织公安、应急、海事、消防、长航、卫生等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全力开展搜救打捞、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织70余艘专业打捞船只,蛙人救援队、水下机器人、吊船等专业力量围绕公交车坠江水域全面开展搜救打捞工作。事发后,通过细致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同时克服水域情况复杂、水深70余米等实际困难,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精确定位坠江车辆位置,于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断,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南山岔路口站、回澜塔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真相反转:放下傲慢与偏见别再“黑”女司机了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处理结果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处理结果理赔(图1)

10月28日,重庆万州区发生一起公交车与私家车碰撞、公交车坠江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称:经事故现场初步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穿过中心实线,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越过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警情报告一出,让不少人惊呼“反转”,因为曾有目击者称,事发时公交车为躲避一辆红色小轿车坠入长江中。网上流传“私家车女司机邝某某已被警方控制”,更有人称女司机穿高跟鞋开车,暗示是女司机责任。不明真相的网友立刻将矛头指向小轿车女司机。一时之间,对其谩骂之声铺天盖地。邝女士丈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理解网友,但不能接受”。

如果司机界存在鄙视链的话,那么女司机绝对处在底端。长期以来,人们喜欢戴着有色眼镜看女司机,甚至将“新手+女司机”等同于“马路杀手”。事故一旦牵扯到女司机,一些人就陷入莫名的兴奋中,想当然地认为是她们不靠谱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随着近年来短视频的蓬勃兴起,在网上轻易就可以找到故意嘲弄女司机,放大女司机低级错误的视频,并将标题定义为女司机如何如何加以推广扩散,把极少数女司机的问题扣到全体女司机身上。

可情况真的是这样么?2017年,一些城市做了相关大数据分析,以济南为例,当年底全市共有汽车驾驶人240多万人,其中女性驾驶人80多万,占驾驶人总数的36%左右。2017年涉及女性驾驶汽车发生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共597起,仅占全市汽车发生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3.95%;根据南京公布的数据,当年底全市共有驾驶人337.73万人,女性驾驶人占到35.03%。2017年全市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中仅17%为女性。全年男性驾驶人引发的事故数量是女性的4.94倍。杭州等地的数据也都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由此可见,在数据面前,男司机并没有歧视女司机的理由。

在交通法规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对于驾驶人员,不应该用性别区分,而更应该聚焦守法和违法之别。在此次“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中,女司机邝女士是否要承担责任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判定,但是一些人充满恶意地放大性别标签,习惯性甚至故意“黑”女司机的思维方式该改改了,这是缺乏对女司机乃至女同胞的起码尊重。

在事实未明朗之前,不妨多一些冷静等待;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我们要学会“有话好好说”,别随意给个体行为扣上群体“帽子”。“傲慢与偏见是孪生兄弟”,任何非理性判断,只会使事件偏离主题,让认知远离真相。希望涉事女司机没有看到网上谩骂。去除标签化思维,净化网络环境,你我都不是旁观者。(央视网评论员 雷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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