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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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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认罪态度 一、 “认罪态度”内涵认罪态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后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所采取的表现于外的一种姿态。其基本特征:时间上, 它是指行为结束之后到判决之前。内容上, 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对待自己实施的行为,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为事实的态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事实所持有的心态和表现的姿态;二是对行为价值的态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行为之后, 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等的心理认识和评判。情态表露上看,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态流露,诸如:合情合理合法的辩解及辩护;哭诉、恳请、愧疚、后悔;狡辩、诡辩等等。只有把握“认罪态度”的内涵,才可能全面的客观公正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首先,认罪态度发生在行为后可能情形下至判决之前,故公诉检察官在认定时不能片面地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试图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进行认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对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审后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也间接证明了此点。其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认罪态度的内容方面讲,在事实存在而又不承认自己实施的行为事实,甚至隐匿、销毁相关证据,当然可谓认罪态度不好,认罪态度好首先在行为事实上要坦白甚至坦率承认所实施的行为事实,不逃避、不隐瞒。但这仅是其一,还必须要对所实施行为违法性有所认识,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心理态度并显现一定的积极姿态。只有同时做到这两方面,才能是认罪态度好。比如:轰动全国的“大兴灭门案”,归案后,案犯李磊对其实施行为供认不讳,但当被问及“你是否后悔当初自己的行为(大意)”,答曰:“除了两个孩子,我没什么后悔的,如果从来我还会……!”可见李磊在认罪态度上虽然坦率地承认自己实施的行为事实,但在行为价值方面,绝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错的, 且没有悔改之意,其社会价值观和心理是扭曲的、反社会的,公开挑战和蔑视社会和法律,他对其行为价值的认识所持的价值观及心理是非常扭曲的、反社会的,具有极大的人身和危险性,当然不能认定其认罪态度好。最后,观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态流露,从而可以更好地辅助判断其“认罪态度”。二、规范“认罪态度”标准在具体工作上, 对“认罪态度”认定进行规范化、相对标准化,科学地予以认定。笔者建议,以在行为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务上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1、“好”的基本条件:(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 (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悔改,有悔恨表示;(3)认罪服法。2、“一般”的基本条件:(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 顾虑较重, 或交代不彻底, 有投机心理;(2) 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一般, 等等。3、“差”的基本条件:(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 进行消极对扰,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是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三、洞察“认罪态度”特殊情形(一)坦白与自首交织的情形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虽然二者有诸多不同,但他们都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态度的范畴。而且,“理论上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即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广义的坦白和自首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鉴于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认罪态度中的“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所考察的内容之一,所以,在坦白与自首竞合的部分,当认定自首优先并优先作为法定情节量刑后,该内容部分即不能再作为“认罪态度”的涵摄对象,不宜作出“认罪态度”的认定,否则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二)认罪态度前后变化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并非一成不变,在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其心理、情绪、思想认识等有时会发生或慢或快的主观变化,并反映于外部,不具有稳定性,主要包括先好后差、先差后好。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应以从新原则,并考虑变化的方向及次数予以认定。(三)“认罪态度”中现象与本质的考察司法实务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力图掩盖和隐瞒自己的罪行, 逃避法律的惩处, 达到从轻处罚目的。比如, 有的被告人表面上很诚恳, 表示愿意交代, 但实际上却是以假乱真,蒙蔽公诉检察官或暗地里进行着反侦察、反追诉活动。那么, 这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本质上来讲, 是处在与法律相对杭的状态, 至少在行为值的认识上是有偏差的。同时,也不能轻率地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合法辩解、辩护等同于狡辩,盲目地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解及辩护权利认定为“认罪态度差”,侵犯其合法权利。 对此,公诉检察官应善于洞察、全面分析现有证据材料,仔细甄别, 做到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客观公正地予以认定。用能够佐证的法律事实甚至复原的客观事实来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心里和认罪情况。(本文仅为学习所用)
北京灭门惨案的李磊:把自己家人全部杀了,要求死后不与父母合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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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父母子女之间因为琐事闹矛盾实属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发展到了用暴力乃至于以流血、灭门的地步则是极其罕见。

2009年11月23日晚间,北京大兴黄村镇某小区居民楼外,发生了一起多达六人死亡的灭门惨案,杀人凶手并不是与之结仇的外人。

恰恰是和几名死者有着至亲关系的家里人——时年29岁的李磊。被害的六名死者分别是李磊的父亲、母亲、妻子、妹妹、两个年龄仅仅只有六岁和一岁半的儿子。

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他发疯似的走上了一条万劫不复的毁灭之路?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1)

李磊

(一)一夜杀掉六名家人 极端心理如何从小养成

案发当日,在北京大兴黄村镇的李磊家中,一场嗜血的杀人案夺走了六个人的生命,从晚上11点开始到凌晨时分,李磊相继对自己的亲人落下屠刀。

首当其冲的是李磊的枕边人,随后依次是他的妹妹、父亲、母亲,看着家里面还剩下两个弱小的亲骨肉,杀红了眼的李磊没有一丁点怜悯。

举起屠刀径直将二人统统杀害,家里面只留下了自己一个人的呼吸。杀完人之后,李磊不慌不忙的收拾了身上的血迹,随即在第二天和好友一起前往之前约好的深圳。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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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乘着大巴一路赶往了三亚,在那里被警方逮捕。与此同时,李磊家里的六具尸体也被亲戚发现,由于几天不对外联系,亲戚便前来家中一探究竟,发现大门锁住,手机也无人接听。

于是便在27日晚上借助物业提供的梯子工具翻入了房内,一眼就看到了地面上摆放的尸体,随即报警。

当李磊杀人的消息传来,所有曾经认识过李磊一家的亲戚邻居好友纷纷感到了极度不可思议,谁也没有想到这个看起来生活富足,家庭和谐的一家子怎么会一夜之间就被亲人给杀死了呢?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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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李磊本人从事典当抵押、信用卡套现之类工作,从中赚了不少钱,加上家里面还是拆迁户,分到了大约五百多万元,因此这个家庭在经济条件上面长期处在十分优越的状态。

再加上李磊本人早已经结婚,一个孩子尚在襁褓中,另一个开始上学,案发前他还和家人一起参加了某场亲戚的婚礼,并未表现出任何异常状态。

怎么看也不像是一个毫无理智杀害亲人的疯子,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动手了呢?要想理清李磊杀人原因就得先从他小时候的成长环境说起。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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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少孩子一样,李磊家里面的父母对于孩子总是以望子成龙的心态对其严格要求,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总是严厉地约束,稍有不合意就是棍棒相加。

特别是李磊父亲是一个嗜酒如命的人,每晚常常酗酒,在酒精的作用下对于儿子的态度更加恶劣,使得李磊在屡屡遭到家暴之后,心中积累起了对父亲的强烈仇恨。

在17岁那年,他还一度离家出走自谋生路。李磊贪玩好动,学习成绩不佳,但脑子聪明灵泛,走入社会后很快便找到了赚钱的门路。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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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套现、抵押品买卖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功,又在足疗方面投资门店而收获连连,靠着双手发家致富。

不过这些在外人看来值得称赞的成就却压根入不了父母的法眼,尤其是父亲对于这种“旁门左道”式的赚钱路子根本看不上眼,一直希望他能够通过“正道”去出人头地。

李磊结婚生子后,原本和他如胶似漆的妻子也对他产生了态度上的变化。妻子从事直销销售工作,常常从丈夫手里面要钱支持自己的直销工作,要钱的同时还接连不断数落他。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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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面还在读书的妹妹也时常加入到父母一边嘲讽李磊,这使得李磊心中的变态心理进一步扭曲畸形,杀人的欲望随之油然而生不断膨胀。

也就是在案发前的那次婚礼现场,当着大量亲友的面,李某父亲给儿子难堪,使得李磊最终下定决心除掉自己家人。

至于剩下的两个可怜的孩子,丧心病狂的李磊则是认为既然家里人都死了,小孩将来无人照顾,索性不如一刀将孩子统统早日送走。

案发当日,家里面的人都没有防备,除了妹妹还在玩电脑聊天外,其他均熟睡休息,于是李磊得以成功持刀实施作案。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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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死前痛哭磕头:“别和家人葬一起”

犯下杀人案被捕之后,李磊老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在审讯过程中极其配合,案件审理迅速。最终因为手上沾满了家人的鲜血,李磊毫无疑问地被判处了死刑。

临死之前按照惯例,李磊和家人做了最后10多分钟的会面,叔叔和姑姑来到了现场进行看望,李磊向其交待遗言。李磊后悔道,如果自己能够重来一遍的话。

肯定会好好珍惜原来的生活,不会下此毒手,此前曾经在庭审现场想要一脚踹他的叔叔此刻也消了气,耐心听完李磊的遗愿。李磊说,自己无法面对几个死去的亲人。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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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到时候埋葬时不要和他们几个人埋在一起,说罢戴着刑具的李磊向叔叔和姑姑下跪磕头。客观上看,李磊家人确实对其存在着一定的不妥之处。

尤其是李磊父亲从小就没有给予他足够合适的教育方式,引发了孩子的极端叛逆心理。并且在李磊成年之后,父母亲没有好好给予孩子以理解和支持。

双方之间未曾进行有效的沟通,使得彼此的隔阂越来越大。如果在案发前李磊家人可以静下心来、推心置腹地和李磊好好谈谈,那么最终不至于发生如此悲惨的结果。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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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法律上看,家人矛盾不是杀人的理由,不管怎么说,李磊这种极端的处理方式是在挑战社会伦理底线、触犯法律,必然逃脱不了正义的审判。

法律分析:关于本案中的法律问题

一、本案中李磊残忍杀害一家六口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表面上看似和谐完美的事物,内地里可能充斥着矛盾和冲突。本案中李磊一家就是如此,外人看来光鲜亮丽的家庭,实际上每个人都有着每个人的小心思。

甚至是在长期负面情绪的积压之下,父母、夫妻、兄妹、子女之间的感情都被一一割断,最终整个家庭都被摧毁。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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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李磊因长期遭受着家人对自己的怨念和过分的要求,萌生了将家人杀害的想法,并在一个普通的夜晚相继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妹妹、父母甚至是尚在襁褓之中的孩子。

李磊连续杀害了6个人,且6人均因此死亡,被害人都是和李磊生活在一起的家人,其主观恶性巨大,危害后果也十分严重。

且对社会治安以及群众的安全感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应当判处死刑。虽然李磊在陈述自己为何对家人痛下杀手时,讲述了父亲儿时对自己的殴打和家暴。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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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妻子毫无节制的让自己付出,妹妹和母亲对自己的抱怨。但这些都不属于法律所能从轻考量的情节,更不是李磊实施犯罪活动的借口。

法律既是客观的,也是理性的,李磊终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二、如何评价李磊家人的行为?

本案中造就李磊偏执性格的原因绝大部分是原有幼年时从父亲身上体会到的。李磊的父亲经常会在喝醉酒之后对李磊进行殴打,并试图通过棍棒教育让儿子成材。

但可惜这种暴力性的教育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李磊也因此对父亲抱有仇恨的心理。即使是在李磊成年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赚了钱。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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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的父亲仍然认为李磊从事的工作不正规,对李磊进行言语上的贬低和斥骂,更加激起了李磊的仇恨。

从法律层面分析,李磊父亲家暴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李磊完全可以寻求合法途径得到救助。而面对妻子的索要,李磊可以采取离婚的方式摆脱,但可惜李磊没能遏制住自己内心的恶意。

三、本案中李磊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需程度何种法律责任?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李磊还需要对他杀害的6名家人的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进行认定。

李磊灭门案的行为特征 李磊 灭门案(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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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6名死者的丧葬费、李磊妻子的亲生父母的生活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死亡赔偿金、6名死者其他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可能产生的交通费或是食宿费等等。

之所以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李磊故意杀人的行为除了涉及刑事犯罪,还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

而单纯让犯罪行为人接受牢狱之灾并不能对被害人的亲属得到完全的安慰,即使是死刑也仅仅是惩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对于受害者一方,在本案无力回补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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