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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无罪再判死缓!16岁少年沉尸公厕案主犯改判!为何这样判?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光明
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杨尸体在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鉴定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左德刚等五人犯盗窃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历经法院多次审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不予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以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对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害人母亲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同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复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刑监8号再审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于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审被告人左德刚因怀疑被害人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同案人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刚采用绳勒、手掐周杨的颈部,陈永宣绳勒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某的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周杨尸体被发现。2010年5月27日,同案盗窃犯刘道胜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关于对左德刚的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正确,应予确认。原审被告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认定左德刚构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左德刚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正确,该判决应予维持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据了解,单从左德刚犯故意杀人案来看,起初左德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到未予认定故意杀人罪;今天再审宣判改为死缓,此案与近年来引人关注的绝大多数涉及死刑再审案件基本都是改判无罪相反,是从无罪改判死缓,应当说具有指标意义,疑点不能等同于疑罪,不枉不纵才是公平正义的本色,必将对同类案件审理起到借鉴作用。
重磅解读
2020年12月23日,原本是一个极为平常的日子,但是,对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居民杨中芬来说,却是永远值得记住的日子。这一天,残忍杀害杨中芬儿子的凶手左德刚在二审判决从死刑改判无罪183天后,再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短暂的183天,对于杨中芬是漫长的,好在正义拨开迷雾。
这一天,对于左德刚来说,想必也会永远记住。在被关押10年8个月后,2020年6月23日,他被从死刑改判无罪,然而自由的时间对他来说是短暂的,43天后的8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并在12月23日宣判,改判死缓。同样是正义让他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短短的43天启动再审,并将自己此前从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再次从无罪改判为死缓,对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说,不仅仅需要勇气,更是一种责任担当,是对正义和法官称谓的敬畏。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政策,对原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不仅要做到‘不枉’,也应做到‘不纵’,既可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必要时也可依法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掷地有声。
左德刚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极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之所以重大,是一起命案,而且被害人的尸体被抛沉于公厕;说它疑难,涉及罪与非罪;称其复杂,阜阳市中院、安徽省高院、最高法院三级法院先后审理11次,其中最高法院两次不予核准死刑。
此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左德刚死缓,是终审判决。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怎么拨开重重迷雾,拉直左德刚案件诸多问号的呢?《法治日报》记者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少年沉尸公厕
另案同犯检举真凶出现
2007年2月25日早上8时30分许,江店孜镇居民王传俭到原区政府内的公用厕所打粪水,往粪坑里一推,发现有人的手露了出来,再推显出了人头。吓得王传俭腿发软,此时同镇居民杨中连上厕所,赶紧打电话向江店派出所报警。
经公安机关勘验,死者是一位年龄约15至17岁的男性青年,尸体高度腐败,颈部喉结下方有一道绳索,并在颈部偏右侧打一死结,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由于尸体被粪便浸泡,并且尸体已腐败,故不可能用尸表征象来推断死亡时间。
原区政府内公厕发现尸体的消息不胫而走。正在寻找失踪儿子的杨中芬和丈夫周广付立即赶去辨认。
“死者手上戴的手表,右手食指还缺少一点,我儿子一周多岁时右手食指被切掉一块。”杨中芬看后认定是自己失踪的儿子。
从此,杨中芬踏上了追查凶手的道路。
“我一定要找到凶手,凶手太残忍了!”杨中芬说,也许当时小孩还没有被勒死,不扔到粪坑里,路过的人看到还能救他一命,“每当想到孩子死得这么惨,我就夜不能寐。”
可怜了这位母亲,就是在这样的期盼中等了3年多时间,一点凶手的消息都没有。
峰回路转出现在2010年5月27日。关押在颍上县看守所的盗窃犯罪嫌疑人刘道胜检举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杀害了周杨。
刘道胜因与左德刚等人盗窃电缆被抓。他检举称:在周杨尸体被发现几个月后,有一天其与左德刚走到江店孜镇区政府门前的桥上,谈到一借钱人“洗油”(借钱不还之意)的事,左德刚指着周杨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发狠地讲非让他跟周杨一样,也葬在这里,让他俩睡在一块。当晚,两人叙话时,左德刚无意中讲,周杨拿了他的几百块钱,还有一部手机,还有偷他的空调外机,一气之下他与杨士庆、陈永宣把周杨杀害并扔进原区政府的厕所里。
随后,左德刚、杨士庆、陈永宣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永宣和杨士庆很快供述了与左德刚杀害周杨的经过。
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刚因怀疑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秀建的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陈永宣用绳勒、左德刚用手掐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秀建的车逃离现场。
案经多次审理
终审撤销故意杀人罪
2011年5月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左德刚、杨士庆、陈永宣故意杀人案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左德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永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士庆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判处三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左德刚等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6日,安徽高院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仍然判处左德刚死刑,陈永宣死缓,杨士庆有期徒刑十年,只是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金额作了调整。左德刚等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0月29日,安徽高院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左德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对陈永宣、杨士庆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永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一复73653133号刑事裁定,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安徽高院二审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对左德刚定罪量刑部分,发回重审。
安徽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204-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对左德刚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重审。
2016年2月3日,阜阳中院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左德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左德刚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9月4日,安徽高院作出(2016)皖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12979348号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本院维持左德刚死刑判决的刑事裁定,撤销本院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就是说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无罪。该判决只以左德刚犯盗窃罪和撤销其此前在上海一起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判处左德刚有期徒刑九年。
此时,左德刚已关押10年8个月。6月23日公开宣判当日,左德刚当庭释放。
“左德刚杀人无罪的消息迅速传遍了整个镇上,人们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江店孜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因为证据有疑问就把杀人犯放了。
老百姓想不通,专业法官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把握也有标准尺度的不同,特别是如何区分疑点与疑罪,从存在众多疑点的证据中发现犯罪真相,对法官是一场大的考验。
安徽高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害人周杨的母亲杨中芬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同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尽管已经终审判决,案件似乎并没有画上句号。
评判六大疑点
疑点不是疑罪改判死缓
面对人们对判决的反应,安徽高院没有回避,而是认真对待。2020年7月6日,安徽高院对左德刚故意杀人案立案复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2020年8月5日,经安徽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
此时,距离安徽高院对左德刚故意杀人不予认定的判决宣判仅43天,而且,是安徽高院自己依职权提起再审,是需要勇气的。
“面子要服从于真理、服从于正义,在真理和正义面前面子什么的根本不重要。”这是记者采访中深切感受到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安徽高院追求司法正义的责任担当。
安徽高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撤销阜阳中院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对左德刚故意杀人罪不予认定,形同无罪释放。该判决认为,认定左德刚伙同他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乏足以锁定左德刚作案的客观性证据,且对关键事实,证人证言及左德刚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后不一等问题,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列出的疑点主要有6个方面,分别是本案侦破不自然、“准目击证人”石秀建的证言不足采信、作案时间无法准确认定、左德刚等三人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案发前因的相关情节未能查清、没有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客观性证据等。
针对这些疑点,合议庭结合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了认真评判,再审判决给予了充分回应。
关于案件的侦破问题。再审评判认为,侦查机关根据检举线索开展案件侦查,检举内容是否全部属实,应由侦查机关根据检举线索进行查证后认定,这与检举线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能等同。刘道胜在公安侦查期间检举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杀害周杨,已经公安机关查实。本案最终查证的犯罪细节与刘道胜检举线索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刘道胜本人也自供对三人杀害周杨细节的陈述有自己的猜测,但不能表明本案侦破不自然。综合审查刘道胜在本案中的多次证言,全部连续稳定指向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杀害周杨,期间刘道胜多次参加庭审作证,应予采信。
关于“准目击证人”石秀建的证言的分析认定。再审评判认为,石秀建作为本案证人系杨士庆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主动交待,后侦查机关对石秀建进行讯问,其证实了杨士庆的供述。石秀建的证言相对于杨士庆的供述来说系“先供后证”,由于杨士庆供述在先,根据其供述取得石秀建的证言,由此既能建立杨士庆与石秀建证言之间的关联性,又能印证杨士庆的供述具有可靠性,故先供后证所形成的供证一致体系,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且,石秀建证言中的核心部分稳定,在本案近10年审理期间,石秀建先后作过20余次证言,都包括核心内容且稳定,并曾4次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与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进行当庭对质,庭审中的证言没有发生改变,其两次证言改变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可信。至于石秀建关于其出租车的后备箱是否有棍子和绳子等证言变化反复,不予采信,不影响对其证言核心内容的认定。
关于作案时间问题。再审评判认为,周杨被害时间确定为2007年1月13日晚,与陈永宣、杨士庆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明周杨被害时间相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关于本案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的分析认定。再审评判认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前后基本一致;三人在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也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三人在参与作案人、案发前因、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杀害对象、抛尸地点等犯罪主要事实方面供述基本一致,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石秀建等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关于案发前因的相关情节问题。再审评判认为,本案的案发前因,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一致,即左德刚因为怀疑周杨偷了他的网吧空调外机,邀约陈永宣、杨士庆找周杨问问,周杨一再否认后,对周杨追打、勒颈。左德刚的妻子张玉侠证实其家空调外机被盗。
关于本案客观性证据及其与言词证据印证问题。再审评判认为,本案除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供述及石秀建证言等言词证据外,还有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物证绳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客观性证据,这些客观性证据与本案言词证据相互印证,验证了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共同证实左德刚等三人杀害周杨的犯罪事实。现场勘查笔录关于老区政府大院内西半部从北向南第三排是正改建的二层楼房的内容,与杨士庆供述在追撵周杨时,老区政府院盖房子工地上有灯亮相印证;被害人周杨颈部绳索,与被告人关于用绳勒周杨的供述相印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关于周杨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相印证,等等。
合议庭综合评判后认为,本案刘道胜于2010年5月27日检举后,公安机关先后对陈永宣、杨士庆、左德刚讯问,进而侦破案件。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前后基本一致,且在犯罪主要事实方面三人供述基本一致,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石秀建、证人刘道胜等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实施故意杀害周杨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据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二审(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安徽高院再审判决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保障诉讼权利
不枉不纵守住公平正义
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再审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前,安徽高院两次确定开庭时间,均根据左德刚代理律师的申请进行了延期,充分保障了诉讼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左德刚未提出新的上诉理由,原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原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错误。
针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公安人员对左德刚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意见,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左德刚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再审庭审中对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后,当庭作出决定,对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的有罪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还就再审中公安机关新移送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1337号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该鉴定中的送检毛发来源不明,也无提取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左德刚在故意杀人案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那么,为什么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安徽高院认为,此案侦破是在被害人周杨尸体发现3年7个月之后,缺乏直接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证据,且最高人民法院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
但这并不是疑罪,只是没有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
安徽高院二审时,将左德刚故意杀人罪从死刑改判为无罪,再审改判为死缓,加重了其刑罚,这与近年来再审案件基本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甚至无罪的定式,形成强烈反差。尽管再审也有加重刑罚的案例,比如,2003年刘涌案(最高法院依职权提审,改判刘涌死刑)、2011年李昌奎案(云南高院依职权再审,改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定核准)、2019年孙小果案(云南高院依职权再审,改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定核准)等,但是,左德刚案从无罪改为死缓,改判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指标意义。
不枉不纵是公平正义的坐标,更应是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从左德刚案,人们看到了安徽法官的追求。
来源:法治日报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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