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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烹尸,死刑
6月25日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恶性杀人案件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被告人严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严某,女,1965年出生,京山人。
审理查明,女子严某于2014年乘坐被害人聂某(男,殁年41岁)所开出租车与聂某结识。
2016年前后,严某分两次向聂某借款5000元、3万元,聂某将严某的一辆小汽车开到武汉使用。2017年期间,聂某多次向严某追讨借款未果,便要求变卖小汽车抵债,严某不同意。
2017年12月29日,聂某来到严某租住的小区向严某追讨欠款。因严某未还款,聂某遂于同年12月31日进到严某家吃住、要债。
2018年1月3日18时左右,严某将购买的艾司唑仑片(俗称安眠药)掺入酸奶兑到红酒中,骗聂某喝下,之后聂某到严某卧室床上睡下。
1月4日凌晨,因聂某醒来后和严某发生纠纷,严某遂对聂某起了杀心,趁聂某睡着从背后用秋裤将聂某勒死,然后将尸体移到卫生间进行肢解,并用电压力锅进行了烹煮、切片,后又用塑料袋将处理好的尸块分装后分多次抛到京山城区多个垃圾桶及G347 国道京山段附近的排水沟中。
之后,严某将聂某被害时所穿衣服、行李及涉案的秋裤、垫单等物品拿到马刨泉公墓焚烧池烧毁,并将聂某的手机拿去找人解锁并持有使用,期间以聂某到福建工作的虚假信息掩盖聂某已经遇害的事实。聂某手机停机后,严某将聂某的手机、银行卡藏匿于租住地衣柜内。
经法医对抛尸现场提取的骨头进行鉴定,现场提取到的人颅骨碎片属于聂某所有,部分可见砍痕,分属头部不同部位,符合颅骨崩裂性特征,且现场周围还提取到聂某的椎骨、髂骨、桡骨等骨组织,依据法医病理学一般规律,颅脑崩裂难以存活,推定聂某已死亡。
2018年3月3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京山城区一茶庄门前将严某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严某杀害被害人后,为掩盖犯罪事实,又购买作案工具实施了分尸、烹尸、抛尸行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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